委託加工如何避稅
『壹』 委託加工增值稅怎麼計算大神速來。
1、委託其他企業加工產品增值稅計算方法:
(1)受託方收到加工費,按規定計提增值稅。
(2)受託方是一般納稅人,對方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受託方抵扣進項稅的憑證。
(3)委託加工的產品出售後,與自產產品或外購產品一樣計算、繳納增值稅。
2、委託加工,是指由委託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託方只代墊部分輔助材料,按照委託方的要求加工貨物並收取加工費的經營活動。
3、但對於由受託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產品,或者受託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託方,然後再接受加工的產品,以及由受託方以委託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的產品,不論在財務上是否作銷售處理,都不得作為委託加工產品,而應當按照銷售自製產品徵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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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賬務
盡管納稅人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是由受託方代收代繳的,但委託方在涉及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義務時,也要注意消費稅的計算及賬務處理。
1、納稅人委託個體經營者加工的應稅消費品,一律於委託方收回後在委託方所在地繳納消費稅。
例某副食品公司委託某個體經營者加工黃酒一批,2002年1月收回20噸,每噸單位稅額是240元。其應納消費稅稅額的計算如下:
應納消費稅稅額=20×240=4800元
2、外購委託加工材料:當委託方外購用於委託加工的原料和主要材料時,要向供貨方支付增值稅。如果能夠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就可以將此項增值稅予以抵扣。
3、發出委託加工材料:納稅人發出委託加工材料時,如果由運輸單位負責運送,也會涉及到增值稅的進項稅額抵扣事宜。
4、支付加工費:委託方支付加工費時,如能取得受託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貳』 委託加工行業,受託方的稅務處理有哪些
1、受託方收取加工費,開具加工發票,繳納增值稅。這個和商品銷售沒有什麼區別。
2、如果受託加工的是消費稅的應稅消費品,受託方還要代收代繳消費稅。這個和代扣代繳個稅的性質一樣。
『叄』 委託加工進行怎麼進行稅收籌劃
「稅收籌劃」又稱「合理避稅」。它來源於1935年英國的「稅務局長訴溫斯特大公」案。當時參與此案的英國上議院議員湯姆林爵士對稅收籌劃作了這樣的表述:「任何一個人都有權安排自己的事業。如果依據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繳稅,那就不能強迫他多繳稅收。」這一觀點得到了法律界的認同。經過半個多世紀的發展,稅收籌劃的規范化定義得以逐步形成,即「在法律規定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盡可能取得節稅(Tax Savings)的經濟利益。
【委託加工籌劃原理】
雖然工業企業製造出同樣的產品,但若屬受託加工則比自製負稅輕。因此,一些企業為減輕稅收負擔,在自製產品和受託加工產品之間合理籌劃。
比如,當企業按照合同為其他企業加工定做產品時,先將本企業生產該產品需要耗用的原材料以「賣給對方」的名義轉入往來賬,待產品生產出來後,不做產品銷售處理,而是向購貨方分別收取材料款和加工費。也有的企業在采購原材料時,就以購貸方的名義進料。同樣,某些委託加工企業為達到「避高就低」少交稅的目的,採用減少中間納稅環節,來達到避稅的目的。
【籌劃案例】
A卷煙廠委託B廠將一批價值100萬元的煙葉加工成煙絲,協議規定加工費75萬元。加工的煙絲運回A廠後,A廠繼續加工成甲類卷煙,加工成本、分攤費用共計95萬元,該批卷煙售出價格700萬元。煙絲消費稅稅率30%,卷煙消費稅稅率50%。
【籌劃方案】
方案一:委託他方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收回後,在本企業繼續加工成另一種應稅消費品銷售。
在這種情況下:A廠向B廠支付加工費的同時,向受託方支付其代收代繳的消費稅: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100十75)÷(1-30%)=250(萬元);應繳消費稅=250×30%=75 (萬元)
A廠銷售卷煙後,應繳消費稅:700×50%-75=275(萬元)
A廠的稅後利潤(所得稅稅率暫按33%,下同):(700-100-75-75-95-275 )×(1-33%)=53.6(萬元)
方案二:委託加工的消費品收回後,直接對外銷售。
如果A廠委託B廠將煙葉加工成甲類卷煙,煙葉成本不變,加工費用為160萬元。加工完畢,運回A廠後,A廠的對外售價仍為700萬元。
A廠向B廠支付加工費的同時,向其支付代收代繳的消費稅:(100十160)÷(1-50%)×50%=260(萬元)
由於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直接對外銷售,A廠在銷售時,不必再繳消費稅。其稅後利潤:(700-100-160-260)×(1-33%)=120.6 (萬元)
方案三:如果生產者購入原料後,自行加工成應稅消費品對外銷售。
A廠將購入的價值100萬元的煙葉自行加工成甲類卷煙,加上成本、分攤費用共計175萬元,售價700萬元。應繳消費稅=700×50%=350 (萬元);稅後利潤=(700-100-175-350)×(1-33%)=75×67 %=50.25(萬元)
【方案優劣】
比較方案一和方案二。在被加工材料成本相同且最終售價相同的情況下,後者顯然比前者對企業有利得多,稅後利潤多67萬元。即使後種情況A廠向B廠支付的加工費近似於前者之和170萬元(75萬元+95萬元),後者也比前者稅後利潤多。
而一般情況下,後種情況支付的加工費要比前種情況支付的加工費(向受託方支付加自己發生的加工費之和)要少。對受託方來說,不論哪種情況,代收代繳的消費稅都與其贏利無關,只有收取的加工費與其贏利有關。
比較方案一、二和方案三。可以看出,在各相關因素相同的情況下,自行加工方式的稅後利潤最少,其稅負最重。而徹底的委託加工方式(收回後不再加工直接銷售)又比委託加工後再自行加工後銷售,其稅負要低。
『肆』 委託加工增值稅怎麼核算
受託方納稅。確定加工費用後,由受託方開具發票,並將發票聯記賬聯交由委託方作賬。
『伍』 委託加工物資的委託方需要交納增值稅么謝謝!
1、委託加工中,不用向稅務局交,但是支付受託方加工費時,增值稅與加工費一起應支付給受託方。
2、委託加工物資的會計處理流程:發給外單位委託加工物資時,應槳發出物資的實際成本由「原材料」、「庫存商品」等科目轉入「委託加工物資」科目,貸記"原材料「、」庫存商品」等科目。
(5)委託加工如何避稅擴展閱讀:
會計處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委託外單位加工的各種物資的實際成本。
二、本科目應按加工合同、受託加工單位以及加工物資的品種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委託加工物資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發給外單位加工的物資,按實際成本,借記「委託加工物資」,貸記「原材料」、「庫存商品」等科目;按計劃成本或售價核算的,還應同時結轉材料成本差異或商品進銷差價,借記本科目,貸記「產品成本差異」 或「商品進銷差價」科目 ;實際成本小於計劃成本的差異,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二)支付加工費、運雜費等,借記本科目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需要交納消費稅的委託加工物資,由受託方代收代交的消費稅,借記本科目 (收回後用於直接銷售的)或「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科目(收回後用於繼續加工的),貸記「應付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加工完成驗收入庫的物資和剩餘的物資,按加工收回物資的實際成本和剩餘物資的實際成本,借記「原材料」、「庫存商品」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採用計劃成本或售價核算的,按計劃成本或售價,借記「原材料」 或「庫存商品」科目,按實際成本貸記本科目,實際成本與計劃成本或售價之間的差額,借記或貸記「材料成本差異」或貸記「商品進銷差價」 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委託外單位加工尚未完成物資的實際成本。
『陸』 委託加工怎麼抵扣消費稅
委託加工物資如果是用於再次加工的消費稅就可以抵扣!如果是加工回來直接用於出售的那麼消費稅就直接記到成本里!
希望給分
謝謝
『柒』 委託加工業務的交稅問題
委託加工是指由委託方提供主要材料,受託方只提供輔助材料並收取加工回費的一種形式。答
特別注意:委託加工的重點是——加工的主要材料由委託方提供
對於委託加工環節涉及的稅的問題:
1.委託方:
收回的受託加工物資——要交增值稅(進項稅)
收回的受託加工物資若為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由受託方代收代繳,委託方不繳
但是,如果受託方為個體經營者,那麼,消費稅應由委託方自己繳納
2.受託方:
受託加工物資——要交增值稅(銷項稅)
受託加工物資若為應稅消費品——代收代繳消費稅
如果雙方對於委託加工,簽訂合同,則雙方均應繳納印花稅
『捌』 委託加工增值稅問題
一、關於委託加工產品征稅問題
1.根據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日財政部《關於完善增值稅征稅辦法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對屬於代收代繳稅款的委託加工的應稅產品,應按照受託方同類產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
沒有同類產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上述規定中的「同類產品的銷售價格」和「利潤」,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2.工業企業以外的企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委託加工產品時,必須在委託加工合同上如實註明(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由受託方所在縣(市)稅務機關核定。
3.工業企業以外的企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委託加工的應稅產品,如果受託方未履行代收代繳稅款義務,除應由受託方所在地稅務機關按照稅收征管條例的有關規定對受託方進行處理外,委託方所在地稅務機關應對委託加工的應稅產品補征增值稅。
4.對由於委託方提供材料成本不實,而造成受託方代收代繳的稅款小於應納稅額的,應由委託方所在地稅務機關按照材料實際成本計算補征增值稅。並按照稅收征管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5.對工業企業委託加工的產品,因未開具證明而被代收代繳的產品稅、增值稅和在此基礎上附征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以及其他企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委託加工產品被代收代繳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無論委託加工產品收回後是否用於連續生產,均不得從應納稅額中抵扣,也不能計入扣除項目金額。
6.對國內企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委託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生產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加工的應稅產品。工業企業收回後視同自製產品辦理,其他企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一律於委託加工產品收回後在委託方所在地納稅。
7.對企業、單位和個人委託本企業、單位的職工和城鎮居民、農民個人加工的應稅產品,均應視同自製產品辦理,對支付給職工、城鎮居民、農民個人的各種加工費用均不得計入扣除項目金額。
企業、單位、個人委託個體經營者加工產品是否按照上述原則辦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
二、前店後場(坊)的征稅問題
對於商業企業所屬的實行工商統一核算的前店後場(坊)生產的應稅產品,應當按照實際銷售收入和規定的稅率徵收增值稅。
三、工業企業擴散產品收回後銷售的征稅問題
對工業企業將原由本企業生產的應稅產品通過聯合(包括技術轉讓形式)擴散給其他企業生產,收回後對外銷售,應當徵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