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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豬加工有什麼規定

發布時間: 2021-02-16 11:28:25

1. 養豬政策有哪些規定

補貼補助,根據2019年發布的補貼標准,生豬養殖規模頭以上的,補貼80萬;2000到2999頭的,補貼60萬;1000到1999頭的,補貼40萬;500到999頭的,補貼20萬。

實施生豬良種補貼,補貼標准每頭能繁母豬每年不超過40元。

非洲豬瘟強制撲殺補助經費由現行按年度結算調整為每半年結算發放一次,中央和省級財政資金下達後,縣市要在三個月內將補助資金給付到位;

養殖用地,生豬養殖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允許生豬養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

生豬養殖圈舍、場區內通道及綠化隔離帶等生產設施用地,取消15畝上限規定,保障生豬養殖生產的廢棄物處理等設施用地需求。

養殖設施允許建設多層建築,也就是俗稱的「建樓」養豬。

養區劃定方面,依法科學劃定禁養區,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法規之外的其他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禁養區劃定依據。對打著環保等名義搞「無豬縣」「無豬鄉」的,進行堅決徹底整改。

整改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超劃禁養區情形加強禁養區整改調整政策支持,對禁養區內關停需搬遷的規模化養殖場戶,優先支持異地重建,對符合環保要求的畜禽養殖建設項目,加快環評審批,對確需關閉的養殖場戶,給予合理過渡期,嚴禁採取「一律關停」等簡單做法。

保險方面,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能繁母豬保額從1000-1200元增加至1500元、育肥豬保額從500-600元增加至800元,鼓勵具備條件的地方把握時間窗口,持續開展並擴大生豬價格保險試點。

貸款貼息,種豬場、規模豬場流動資金貸款貼息實施期限延長至2020年12月31日,在延長期內,將符合規定的種豬場、規模豬場用於新建、改擴建豬場的建設資金納入支持范圍。

運輸方面,從2019年9月1日起,對整車合法運輸仔豬及冷鮮豬肉的車輛,恢復執行鮮活農產品運輸「綠色通道」政策。

在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間,對整車合法運輸種豬及冷凍豬肉的車輛,免收車輛通行費。

抵押貸款,在遼寧、河南、廣東、重慶開展土地經營權、養殖圈舍、大型養殖機械抵押貸款試點,支持具備生豬活體抵押登記、流轉等條件的地區按照市場化和風險可控原則,積極穩妥開展生豬活體抵押貸款試點。

對符合授信條件但暫時遇到經營困難的種豬場(地方豬保種場)、生豬規模養殖場和屠宰加工企業,不得盲目限貸、抽貸、斷貸。

農機方面,將全國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范圍內的所有適用於生豬生產的機具品目原則上全部納入省級補貼范圍,對生豬養殖場(戶)購置自動飼喂、環境控制、疫病防控、廢棄物處理等農機裝備應補盡補。

2. 2019年2月1日起農業部對生豬有什麼規定

近日,農業農村部印發了《非洲豬瘟疫情應急實施方案(2019版)》(以下簡稱《方案》)。對此,農業農村部畜牧獸醫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出台《方案》的背景是什麼?
答:我國發生非洲豬瘟疫情以來,各地各部門堅決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逐級壓實責任,全力抓好防控措施落實,所有已發疫情均已得到及時有效處置,目前疫情呈點狀發生,總體可控,防控工作取得了積極成效。但目前非洲豬瘟病毒在我國已形成了一定污染面,傳統的生產、流通、消費方式短期內難以根本改變,疫情傳播途徑錯綜復雜,風險難以完全阻斷,且目前尚無有效疫苗,以上因素共同決定了防控工作的復雜性和長期性。立足於打好打贏防控持久戰,農業農村部系統總結了非洲豬瘟疫病流行規律和過去近半年的應急處置經驗,結合當前形勢,在原《非洲豬瘟疫情應急預案》和《非洲豬瘟防治技術規范(試行)》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應急處置措施,制定印發了《方案》,指導各地嚴格規范做好疫情應急處置,提高疫情應急處置能力。
問:與《非洲豬瘟疫情應急預案》相比,《方案》最主要的變化有哪些?
答:這次《方案》內容調整主要集中在四個方面。
一是明確非洲豬瘟疫情的確診和報告程序。明確首次發生疑似非洲豬瘟疫情的省份,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根據檢測結果判定為疑似疫情後,應立即將樣品送中國動物衛生與流行病學中心確診。明確再次發生疑似非洲豬瘟疫情的省份,由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確診。同時,要求地方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按程序上報非洲豬瘟疫情並採集樣品送檢,並由農業農村部認定和發布疫情。
二是細化疫情的分級標准。根據疫情的流行情況、危害程度以及發展趨勢,細化完善了原來的疫情分級標准,由三級調整為四級,分別是:特別重大(Ⅰ)、重大(Ⅱ)、較大(Ⅲ)和一般(Ⅳ)。並根據不同的級別,分別規定了相應的響應措施。嚴格限制生豬產品由高風險區向低風險區調運,對生豬及生豬產品調運實施差異化管理,具體的調運監管方案由農業農村部另行制定發布並適時調整。
三是調整了應急處置措施。重點對應急處置措施、解除封鎖和恢復生產相關內容進行了優化和完善。
四是強化了技術要求。結合前期我國非洲豬瘟發現與處置的具體情況,《方案》增加了對非洲豬瘟診斷、采樣、消毒、無害化處理等方面的技術要求。明確了從事非洲豬瘟病毒分離鑒定工作必須經農業農村部批准。
問:您剛剛提到《方案》調整了應急處置措施,主要有哪些方面?
答:在應急處置措施方面,主要做了以下五個方面的調整。
一是明確了運輸途中發生疫情的處置措施。對運輸途中發現的疫情,以運載病豬的車輛、船隻、飛機等運載工具為疫點,及時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不得勸返。同時,當地要開展非洲豬瘟的風險評估工作,根據風險評估結果,確定是否劃定疫區、受威脅區及採取的處置措施。
二是調整了撲殺范圍。明確對疫點內生豬全部進行撲殺,對疫區內的存欄生豬要進行嚴格隔離並開展實驗室檢測,病原學檢測為陽性的場點必須進行撲殺,陰性場點要徹底排除疫情擴散的風險後,方可繼續飼養或進行屠宰。
三是優化了解除封鎖的條件。對發生疫情的養殖場,在解除封鎖過程中引入哨兵豬,通過採取哨兵豬監測措施,將解除封鎖時間縮短為30天;對未採取哨兵豬監測措施的養殖場疫情,解除封鎖時間仍為42天。
四是根據屠宰場主體責任履行情況,對恢復生產時間進行了差異化安排。對屠宰場主動報告的疫情,經徹底清洗消毒、實驗室檢測合格和通過風險評估,再過48小時後就可恢復生產。對畜牧獸醫部門排查發現的屠宰場疫情,在採取前述措施後,需經過15天才能恢復生產。
五是調整了養殖場解除封鎖後空欄時間。根據防控實際,在解除封鎖後,對疫點和疫區應撲殺范圍內、需繼續飼養生豬的養殖場戶,引入哨兵豬進行臨床觀察,飼養45天後,臨床無異常且實驗室檢測為陰性的,方可補欄。空欄時間由原應急預案規定的6個月縮短為45天。
問:《預案》實施後,原應急預案、技術規范是否還繼續執行?
答:《預案》發布實施的同時,《農業部關於印發<非洲豬瘟防治技術規范(試行)>的通知》(農醫發〔2015〕31號)和《農業部關於印發<非洲豬瘟疫情應急預案>的通知》(農醫發〔2017〕28號)已同時廢止。之前發布的相關文件與本《方案》不一致的,也應當以本《方案》規定為准。各級畜牧獸醫部門應當嚴格按照《預案》有關規定,開展非洲豬瘟疫情應急處置等工作。
問:各地貫徹落實《方案》,需要抓緊做好哪些工作?
答:《方案》修改完善了許多新的措施,提出了許多新的要求,為確保全面、規范、科學實施,近期,各地需要抓緊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要做好宣傳解讀。強化權威宣傳解讀,重點針對《方案》主要制度、措施要求特別是新的規定進行詳細解讀,確保行業特別是管理相對人充分了解要求。同時,要加大對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的培訓力度,強化責任意識,提高應急處置的科學化、規范化水平。
二要抓緊制定落實方案。要按照《方案》要求,結合防控實際,加快制定完善本地區應急實施方案。凡與《方案》要求相抵觸或者不一致的,應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確保《方案》有效實施。
三要強化應急處置保障。要按照《方案》規定,建立完善應急防控機制,強化應急設備、人員防護、消毒用品等儲備,建立疫情應急處置隊伍,明確財政支持等各項要求,為非洲豬瘟疫情處置提供有力保障。

3. 家畜屠宰加工各環節的衛生要求是什麼

根據《動物防疫法》及相關環保等規定,目前國家規定對實行生豬定點屠宰內,並要符合環境保護和容動物防疫條件合格等要求,具體要取得《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有些地方無《生豬定點屠宰證書》,變通提交當地市、縣政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出具的生豬定點屠宰批文)、《動物防疫合格證》和環保手續後,再向工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按原規定生豬屠宰還要取得《衛生許可證》,但實施《食品安全法》後,因生豬屠宰屬於農產品的初加工范疇,絕大多數省市已不再需要辦理《衛生許可證》,除非當地有特別規定的按規定辦理。家禽屠宰目前無定點前置手續,但仍要符合環境保護和動物防疫條件合格等要求,取得《動物防疫合格證》和環保手續後,再向工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同理原規定家禽屠宰要取得《衛生許可證》,實施《食品安全法》後,也不再需要辦理《衛生許可證》了。

4. 建養豬場國家都有什麼政策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穩定生豬生產促進轉型升級的意見》

1、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完善生豬政策性保險,提高保險保額、擴大保險規模,並與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聯動,鼓勵地方繼續開展並擴大生豬價格保險試點。

2、保障生豬養殖用地。完善設施農用地政策,合理增加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取消15畝上限,保障廢棄物處理等設施用地需要。

3、強化法治保障。加快修訂動物防疫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研究修訂獸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健全生豬產業法律制度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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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豬場選址條件

1、養豬業為長期產業,必須進行長遠規劃。

2、水、電、交通條件:一個萬頭豬場日耗水量150~250 t,水質要符合飲用標准;用電量除飼料加工外,自裝機容量80~100 kw;物料運輸量大煷笥冢玻 t牭某〗煌ㄔ聳湟方便。

3、衛生防疫條件:綜合考慮地形,地勢,地點、水源、土壤、氣候條件等因素,要遠離居民區、養殖場、屠宰場、交通干線。

4、糞污處理及環保條件:要運用生態環保方案,盡量同菜地、魚塘、果園、農田相結合,使污水無害化和減量化。

選址原則

1、節約用地,盡量選用不宜耕作的土地,並為進一步發展留有餘地。

2、不在旅遊區、自然保護區、古建築保護區、水源保護區、畜禽疫病多發區和環境污染嚴重地區建場。

3、場址用地符合當地城鎮發展建設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要求和相關法規。

4、在城鎮居民區常年主導風向的下風向或側風向建場,避免氣味、廢水及糞肥堆置而影響居民區環境。

5、盡量靠近飼料供應和商品銷售地區,並且交通便利、水電供應可靠。

5. 集中整治生豬定點屠宰執法人員有哪些規定

不同省市不同````````

關於調整生豬屠宰執法檢查費標準的通知

關於調整生豬屠宰執法檢查費標準的通知
(韶府辦[2003]154號)

市牲畜定點屠宰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為加強我市的生豬屠宰管理,嚴厲打擊私屠濫宰的違規行為,市政府同意市物價局對我市市區的生豬屠宰執法檢查費作適當調整。調整後,屠宰執法檢查費(含屠宰管理費)由原來的2元增加至4元。新增加的2元屠宰執法檢查費,由各生豬屠宰廠代收後繳入市財政專戶,再由市財政全額返撥給市屠宰辦用於屠宰管理和執法檢查。
特此通知

附件:關於調整市區生豬屠宰稅費收費標準的通知(韶市價[2003]122號)。

韶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關於調整市區生豬屠宰稅費
收費標準的通知

市區各生豬屠宰廠:
根據省人民政府《關於我省生豬購銷稅費實行統一徵收項目和控制計征標准問題的通知》(粵府[1999]54號)、市政府《關於市區鮮豬肉經營有關問題的通知》(韶府[2001]84號)和省地方稅務局《關於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停徵屠宰稅的通知》(粵地稅[2003]187號)的規定,為加強我市生豬定點屠宰管理,減輕經營者負擔,經市政府批准,決定對我市市區生豬屠宰稅費標准作適當調整,調整後每頭生豬應繳稅費總額共計49元。其中:增值稅11元、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附加3元、市場管理費2.5元、執法檢查4元(含打擊私宰執法、屠宰管理)、污水處理費4元、屠宰加工費19元、價格調節基金2元和宰後豬產品檢疫費3.5元。
以上標准從2003年10月1日起執行。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145304可以去這個網查

6. 辦理生豬屠宰廠需要什麼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 2010年 第7號

第三章 屠宰加工場所動物防疫條件
第十一條 動物屠宰加工場所選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集貿市場500米以上;距離種畜禽場3000米以上;距離動物診療場所200米以上;
(二)距離動物隔離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3000米以上。
第十二條 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布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場區周圍建有圍牆;
(二)運輸動物車輛出入口設置與門同寬,長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生產區與生活辦公區分開,並有隔離設施;
(四)入場動物卸載區域有固定的車輛消毒場地,並配有車輛清洗、消毒設備。
(五)動物入場口和動物產品出場口應當分別設置;
(六)屠宰加工間入口設置人員更衣消毒室;
(七)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獨立檢疫室、辦公室和休息室;
(八)有待宰圈、患病動物隔離觀察圈、急宰間;加工原毛、生皮、絨、骨、角的,還應當設置封閉式熏蒸消毒間。
第十三條 動物屠宰加工場所應當具有下列設施設備:
(一)動物裝卸台配備照度不小於300Lx的照明設備;
(二)生產區有良好的採光設備,地面、操作台、牆壁、天棚應當耐腐蝕、不吸潮、易清洗;
(三)屠宰間配備檢疫操作台和照度不小於500Lx的照明設備;
(四)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無害化處理、污水污物處理設施設備。
第十四條 動物屠宰加工場所應當建立動物入場和動物產品出場登記、檢疫申報、疫情報告、消毒、無害化處理等制度。

7. 生豬屠宰應遵守哪些規定

1.生豬在從購買點運回屠宰場的時候,應該靜養八個小時,生豬靜養的地方每頭豬的空間要開闊一些,讓豬得到充分靜養,其好處是生豬在運送的過程當中受到的顛簸及疲勞以及來到新環境的不適應都會影響到豬體內排出的黴素,如果不進行靜養屠宰的話,豬肉的質量與進行靜養的豬肉的質量有著很大的差別。
2.生豬在進行屠宰前進行淋浴工序,從待宰圈內出來的時候,人工趕豬,用比較軟的工具拍打豬體,這里要注意的是(趕豬道一定要寬一些讓豬都能看到對方,主要是為了讓豬不要過度害怕),在屠宰前一定要進行麻電,在這里可能出現的問題是,生豬在麻電過程當中斷尾骨,為什麼會出現這一問題,我這里就不解釋了,請到本站內(產品知識)當中查看其原因及解決方案。麻電過程是必須要進行的,這一點主要為了讓不能出現過激反應。過激反應的豬,體內會分泌一種霉(毒素)會影響到豬肉的質量。在這個環節麻電過程當中,主要提到一點的是,有很多人用到三點麻,但是出現的問題是,豬屠宰完後,豬胴本發紫並有出水現像。解決這一問題的方案就到(產品知識)當中查詢,這里就不一一解釋了。
3.生豬進行刨毛前,燙池的溫度要實行控制,不能過高。現在很多屠宰企業為了節省時間,把水溫調的比規定水溫要高,這樣屠宰完後,豬肉發紅,並且預冷效果也不是很好。
4.同步衛生檢疫,這一點在屠宰中保證肉品品質的不出現重大問題的關鍵,這里進行豬的內臟檢疫,有病的生豬會經過流水線滑到病體間,屠宰企業應該進行細致的人工檢疫,確保不出現病體豬流入排酸間,這樣會影響到其他排酸的生豬。
5.這里談到排酸,在這里也說一下,一些小型屠宰企業如果沒有安裝急速預冷間的情況下,如果按規定要達到12小時。急速預冷情況下只需4小時左右。
主要方面就是這些,關於以後的冷藏等,這里就不首急說明了。這是筆者在一些大的屠宰場發現的問題,在這里說明一下,食品方面的安全健康,人身才會得到健康。放心肉工程需每一位公民監督,打擊劣質肉品,打擊非法屠宰。

8. 誰知道生豬定點屠宰達標管理規定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http://www.hd315.gov.cn/gcs/market/fagui/sztc.htm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豬屠宰管理,保證生豬產品質量,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對生豬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統一納稅、分散經營的制度。
第三條
國務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生豬屠宰的行業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 鄉鎮屠宰廠(場)生豬屠宰活動的具體管理體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條 定點屠宰廠(場)的設置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眾、便於檢疫和管理的原則,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
第五條
定點屠宰廠(場)由市、 縣人民政府根據定點屠宰廠 (場)的設置規劃,組織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和農牧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審查、確定,並頒發定點屠宰標志牌。定點屠宰(場)應當將定點屠宰標志牌懸掛於顯著位置。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屠宰生豬;但是,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第六條 定點屠宰廠(場)的選址,應當遠離生活飲用水的地表水源保護區,並不得妨礙或者影響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場所的活動。
第七條 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水質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水源條件;
(二)
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待宰間、屠宰間、急宰間以及生豬屠宰設備和運載工具;
(三)
有依法取得健康證明的屠宰技術人員;
(四)
有經考核合格的專職或者兼職的肉品品質檢驗人員;
(五)
有必要的檢驗設備、消毒設施和消毒葯品及污染物處理設施;
(六)
有生豬及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
(七)
有符合動物防疫法規定的防疫條件。
第八條 生豬屠宰的檢疫及監督,依照動物防疫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生豬屠宰的衛生檢驗及監督,依照食品衛生法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生豬,應當經生豬產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檢疫合格。
第十條 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生豬,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
第十一條 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嚴格的肉品品質檢驗管理制度。肉品品質檢驗必須與生豬屠宰同步進行,並對肉品品質檢驗結果及其處理情況進行登記。經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加蓋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印章,放行出廠(場);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 應當在肉品品質檢驗人員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生豬產品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場)。
第十二條 定點屠宰廠(場)不得對生豬或者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
第十三條 定點屠宰廠(場)對未能及時銷售或者及時出廠(場)的生豬產品,應當採取冷凍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儲存。
第十四條 從事生豬產品銷售、生豬產品加工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飯店、賓館、集體伙食單位,銷售或者使用的生豬產品應當是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生豬產品。
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定點,擅自屠宰生豬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並由市、縣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沒收非法屠宰的生豬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3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定點屠宰廠(場)對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處理,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定點屠宰廠(場)出廠(場)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生豬產品和違法所得, 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下的罰款。市場銷售的生豬產品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由衛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對負有責任的生產者、銷售者依法給予處罰。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定點屠宰廠(場)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由市、 縣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屠宰活動,沒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生豬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定點屠宰廠(場)資格。市場銷售的生豬產品是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由衛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對負有責任的生產者、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九條 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 、 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定點屠宰廠(場)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檢查證件。
第二十一條 牛、羊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實行定點屠宰的其他動物的屠宰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參照本條例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生豬產品,是指生豬屠宰後未經加工的 胴體、肉、脂、臟器、血液、骨、頭、蹄、皮。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前設立的屠宰廠(場),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定點要求和條件的,其定點資格不再重新審查、確定;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定點要求和條件的,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80天內達到本條例規定的定點要求和條件,逾期仍達不到的,應當停止屠宰活動,進行整頓或者予以撤銷。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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