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定做合同怎麼約定定金
A. 什麼時候可以約定合同訂金,簽訂定金協議應注意什麼
定金的適用范圍,即定金適用於哪些種類的合同。當然這種對債的履行的擔保,是否採用,是由當事人的自行約定的。
(一)買賣合同中的定金擔保
買賣合同通常也叫購銷合同、貨物貿易合同,系一種商品買賣的協議。賣方(供方)將商品銷自給英方(需方),而買方接受商品並支付價金,履行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即完成商品交換過程。
(二)加工承攬合同的定金擔保
加工承攬合同是承攬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究成一定的工作,定作方接受承攬方完成工作的成果,並給付約定報酬的協議。
(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中的定金擔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是建設工程的發包方(建設單位)和承包方(勘察、設計單位),根據國家規定的程序和批準的投資計劃、計劃任務書文件,就承包方完成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的風險主要在勘察設計方,就是建設方不接受所完成的工作成果或者不支付約定的勘察費和設計費。所以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的擔保主要是建設方向勘察設計方提供定金。
簽訂定金協議時為減少糾紛和避免不必要的經濟損失的發生,主要應注意以下幾方面問題:
(一)嚴格審查主合同效力。
定金協議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則定金協議無效。定金協議屬於擔保合同的一種,《擔保法》第5條第一款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因此最好在簽訂定金協議時注意審查主合同是否有效,以保證所簽訂的定金從合同有效。
(二)定金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
如果訂立定金協議未採取書面形式,而是採取的口頭形式,沒有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則不能確定定金協議的成立。為了避免這種現象的產生,要在交納定金時合同雙方應做出特別的書面約定,特別對違反主合同條款或補充合同條款如何處理定金做出約定。簽訂書面定金協議主要目的是避免定金協議糾紛發生,並且有利於糾紛發生後作為提供區分責任的依據,以有效地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三)定金的數額必須在合同標的額的20%以內約定。
合同中對定金的具體數額的約定,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定金的數額約定應適宜。若約定過高,就有可能使得守約方獲得的損害賠償過分地高於其實際損失額。若約定過低,則起不到擔保合同履行的作用;《擔保法》第二十條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總額的20%.法律明確規定給付定金數額的上限,在上限以內所確定的具體數額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如果定金的約定數額超過了主合同標的額的20%,則超過部分應視為無效。
B. 定金應當如何約定
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來擔保他將來會履行合同義務。負有合同義務的人履行合同義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合同義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合同義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在合同當事人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了定金的情況下,如果一方違約,對方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即對方享有選擇權,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也可以選擇適用定金條款,但二者不能並用。
現實生活中,有些當事人在合同中既約定了違約金,同時也約定了定金,在一方違約時,對方要求違約金與定金條款同時並用。通常情況下,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或定金條款,就可彌補因違約而受到的損失。違約金相當於一方因對方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失,而且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所以,守約方利用違約金條款,就已經可以補償自己因對方違約所造成的損失了。當然,在定金條款對守約方比較有利時,守約方也可以適用定金條款,按照定金罰則彌補自己的損失。守約方擁有適用選擇權,可以利用其保障其合同利益,補救其違約損失。但如果允許守約方並用違約金和定金條款,對補償守約方遭受的損失並無必要,其數額可能遠遠高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既加重了對違約方的懲罰,也可能使守約方獲得的補償高於其所受的損失,這與合同的公平原則相悖的。
C. 承攬合同定金和預付款如何規定
承攬合同中,使用定金和預付款的情況比較多見。定金是合同擔保的形式之回一。當事人為了證明合同答建立,保證合同履行,給付一定數額的價金。
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便依法喪失定金或須雙倍返還定金。
預付款無擔保作用,屬於支援性質,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在分清責任的基礎上,承攬方商得定作方同意,可以在預付款中扣除違約金和賠償金。雙方有爭執的,應由司法或執法部門解決。
D. 應該如何約定合同定金,發生定金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1、解決定金合同糾紛適用:定金罰則的適用規則。
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解決定金合同糾紛適用:實際交付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處理規則。
定金合同簽訂後,如果應當交付定金的一方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可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並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3、解決定金合同糾紛適用: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處理規則。
實踐中如果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延遲履行部分所佔合同約定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4、解決定金合同糾紛適用:合同部分履行時的處理規則。
全部不履行的,當然適用定金罰則,部分不履行,其不履行的部分仍在擔保范圍之內,定金的效力對其仍具約束力,部分不履行部分,應當適用定金罰則。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債務,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與占整個合同的比例,未履行部分的定金額,適用定金罰則。
5、解決定金合同糾紛適用:未按合同交付定金的處理規則。
雙方當事人確定了定金條款和數額後,定金合同並不立即生效,以當事人實際交付金為准,但在具體執行過程中一方未支付定金,該合同不可強制執行,當事人不因定金合同的不生效而產生締約過失責任。
6、解決定金合同糾紛適用:合同中既約定定金又約定違約金的處理規則。
有些當事人在合同中既約定違約金,也約定定金,在一方違約時,對方要求違約金與定金條款並用。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或定金條款,就可以達到彌補因違約受到損失的目的;違約金相當於一方由於對方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失。
7、解決定金合同糾紛適用:訂約定金的處理規則。
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的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對立約定金作的解釋,立約定金也被稱為訂約定金,實踐中如果當事人違反立約定金的應當按照擔保法第89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8、解決定金合同糾紛適用:第三人的過錯導致合同不能履行適用定金罰則。
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的過錯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除該合同另有約定外,仍應對違約方適用定金罰則,合同當事人一方在接受定金處罰後,可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E. 怎麼約定定金
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來擔保他將來會履行合同義務。負有合同義務的人履行合同義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合同義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合同義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在合同當事人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了定金的情況下,如果一方違約,對方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即對方享有選擇權,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也可以選擇適用定金條款,但二者不能並用。
現實生活中,有些當事人在合同中既約定了違約金,同時也約定了定金,在一方違約時,對方要求違約金與定金條款同時並用。通常情況下,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或定金條款,就可彌補因違約而受到的損失。違約金相當於一方因對方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失,而且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所以,守約方利用違約金條款,就已經可以補償自己因對方違約所造成的損失了。當然,在定金條款對守約方比較有利時,守約方也可以適用定金條款,按照定金罰則彌補自己的損失。守約方擁有適用選擇權,可以利用其保障其合同利益,補救其違約損失。但如果允許守約方並用違約金和定金條款,對補償守約方遭受的損失並無必要,其數額可能遠遠高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既加重了對違約方的懲罰,也可能使守約方獲得的補償高於其所受的損失,這與合同的公平原則相悖的。
F. 合同定金怎麼約定才有效 怎樣才能起到作用
合同法雙倍返還定金條款仍然起作用。
《合同法》
一、 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一般認為,該條採用了無過錯原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除法定免責的以外。因此,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就可適用定金罰則。但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是否適用定金罰則,存在著分歧。有人認為,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我們認為,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違約方仍應承擔定金責任。理由是:
1、定金罰則的目的旨在對違約行為予以制裁,從而擔保合同債的履行,若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不能履行合同而免除適用定金罰則,則使相對方在無任何過錯情形下處於不利地位,且極易給違約方提供「借口」,也容易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濫用。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5) 76號《關於因第三人的過錯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應如何適用定金罰則問題的復函》中指出:「凡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預付定金的,在實際交付定金後,如一方不履行合同除有法定免責的情況外,即應對其適用定金罰則。因該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的過錯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除該合同另有約定的以外,仍應對違約方適用定金罰則。合同當事人一方在接受定金處罰後可依法向第三人追償。」該復函為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違約方仍應承擔定金責任提供了法律依據,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參照執行,並根據此復函辯駁違約方以此理由所進行的抗辯。
二、第116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G. 承攬加工合同能否收取承攬人的押金或定金
很多企業就是靠這個定金來賺錢呢,可是加工合同是允許收定金的,故從法律上來講,你內不能再在容定金上做文章了。你可以琢磨一下合同其他條款,比如說加工產品的標准,看看是不是有欺詐或重大誤解的情形。如果有的話合同就成了可以撤銷和變更的了,或許還有拿回錢的可能。前幾年靠這種手法騙錢的倒很多,官司也不好打,所以,步入一個新行業一定要多了解相關信息。否則,看合同你也不一定能抓住重點。
H. 定做與訂做定金與訂金的區別要求簡潔,比如一個要付預定(訂)的金額,一個不用
一、「定金」與「訂金」所謂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者訂立後履行前,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不超過20%),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替代物。定金合同是從屬於主合同的從合同,其成立的前提是主合同已經成立生效。「定金」在法律上有明確的概念:它既是履約的保證,又是一種支付,同時還是一種賠償,即通過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來表明合同雙方有意並要真誠履行簽訂的合同,如果購房者違約,定金不退,如果開發商違約,就要向購買方雙倍返還定金。在法律上有明文規定定金的靈敏額不能超過合同總價的20%. 湛江購房網 「我愛我家」置業顧問表示,在房產交易過程中,訂金只是預付款性質的一種支付,不具有定金的性質。因此,在購房者簽訂《預購臨時協議》時,真正的預購房屋正式合同一主合同是否能夠成立,還處於一種不確定狀態,這與定金合同有著重大差別。因此,預購訂金不是定金,定金罰則也就當然不能適用。訂金與定金的最基本的區別就是定金適用定金罰則,一方違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或無權要求返還定金,而訂金適用這樣的罰則,只會存在返還或沖抵價款的作用。「訂金」在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出現在房屋認購書中的「訂金」,其業主或賠償僅僅是單方的,是購房者對開發商的保證。在開發商如果違約是否雙倍返還的問題上並不明確。如果開發商違約,只要退還訂金即可。「定金」是規范的法律概念,是一種擔保形式;而「訂金」並非法律語言,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在審判實踐中一般被視為預付款。兩者的法律效力也是完全不同的;如果買方交付的是「定金」,那麼買方違約則定金將賣方沒收,賣方違約則必須向買方雙倍返還定金;如果買方交付的是「訂金」,那麼不論哪一方反悔,賣方都只須原數退還「訂金」。根據法律的規定,開發商必須持有《預售商品房許可證》才能賣樓花,而且不管是預售商品房還是正式的商品房買賣,都必須簽訂書面合同。比如:開發商收取了2萬元錢後,並沒有與客戶簽訂書面合同,那麼兩者之間的房屋買賣關系並沒有形成。而《擔保法》規定「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定金條款又只能是主合同的從合同,那麼在房屋買賣合同沒有形成的情況下,客戶向開發商交的2萬元錢就可能是「定金」,也就不存在開發商可以「沒收」這2萬元的問題。那麼客戶交付的只可能是「訂金」,而「訂金」是應當退還的。但是,如果當時雙方簽訂了書面的預售商品房合同,則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定金條款」,那麼買方反悔不買時,開發商就完全有權沒收定金
I. 如何正確約定定金合同
定金的懲罰功能即收取定金的當事人如果違約將向非違約方按照定金的金額加倍賠償,如果支付定金的當事人違約,則已支付的定金將作為違約金賠償給非違約方。民法的傳統理論,對於合同中的債權實行填平原則,即實際損失賠償的原則。但定金罰則卻帶有懲罰性的功能,所以在法律適用層面有較特殊的要求及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的司法解釋的規定,即使當事人在合同中措詞使用的是「定金」的字眼,但在合同中沒有規定定金的性質,該「定金」也不能產生雙倍賠償的法律效力。因此,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如果希望定金罰則能夠得以實現,則必須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出定金的法律性質,即收取定金的一方違約將雙倍賠償,支付定金的一方違約將無權要回定金。
此外,雙方當事人約定定金條款時,應當注意以下事項:首先,定金的金額不得超過合同金額的20%,如果超過該上限,超過的部分無效;其次,合同中所使用的文字應當使用「定金」這一標准用法的文字,盡量避免使用其他諸如「訂金、保證金」等字眼,以免出現歧義給以後的定性帶來麻煩;最後,定金條款從法律性質來講具有實踐要物性,即必須有定金的實際給付定金合同才得以成立。如果雙方當事人只約定了定金條款,而沒有進行實際的定金款項交付,就不會出現一方當事人違約將雙倍賠償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