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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上如何區分加工勞務與服務

發布時間: 2021-02-18 04:12:24

① 應稅貨物及勞務與應稅服務的區別是什麼

兩者還是有很大區別的,應稅勞務主要指以提供勞動力而產生的需要交納的回稅務,而應稅服務主要答指在產品生產流通過程中的附加成本所產生的稅務。

應稅勞務,就是其收入依法應該納稅的勞務,個人或團體向其他個人或機構提供勞務,其收入應該依法納稅,就是提供應稅勞務。

而在家庭內部或其他依法不需要納稅的場合,個人或集體向他人提供的勞務就不是應稅勞務。相對於非應稅勞務而言的。

主要存在於兩種稅種:增值稅和營業稅。

應稅服務,是指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管道運輸服務、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

② 如何區分加工、修理修配勞務與建築安裝勞務

【問題】 如何區分增值稅中的加工、修理修配應稅勞務與營業稅中的建築安裝應稅勞務?如新建A化工企業,約定工程方B(工程方B有建築安裝資質,同時也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加工、修理修配營業范圍)負責總采購材料及設備,並用采購的材料加工機器設備、鋪設管道線纜並同時安裝外購成套機器設備,在整個工程中怎樣區分營業稅和增值稅應稅勞務?輔助材料如果不能明確使用項目,B公司怎樣進行增值稅抵扣? 【解答】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本條第一款所稱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屬於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徵收范圍的勞務。 本條第一款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並兼營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第六條規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並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一)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的行為;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上述規定,對於問題所述不符合分別核算的情況,因為施工方公司雖然也同時具有增值稅納稅資格與建築資質但實際所銷售的為外購貨物並非是企業自產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的行為,因而,應按上述第五條規定的情形視企業主業看是全部繳增值稅還是營業稅。 另外,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築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一)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③ 是營改增的企業,小規模,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如何填 弄不明白應稅貨物及勞務和應稅服務有什麼區別。

1、116240÷(1+3%)=112854.37填在第3欄(自動累計到第1欄),因為是營改增的企業,填在應稅服務一列;

2、112854.37×3%=3385.63填在第10欄的「應稅勞務」那一列;

3、11、12、13、14欄均自動填列。

區別:

1、定義不同:應稅貨物及勞務,是指生產銷售貨物納稅人既銷售貨物又提供應稅勞務,比如說,銷售設備並提供運輸。

單純的應稅服務,是指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管道運輸服務、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

2、范圍不同:應稅勞務,就是其收入依法應該納稅的勞務,個人或團體向其他個人或機構提供勞務,其收入應該依法納稅,就是提供應稅勞務。

而在家庭內部或其他依法不需要納稅的場合,個人或集體向他人提供的勞務就不是應稅勞務。相對於非應稅勞務而言的。

(3)稅務上如何區分加工勞務與服務擴展閱讀

(一)《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必填)。

(二)《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選填),本表由銷售服務有扣除項目的納稅人填寫,其他小規模納稅人不填報。

(三)《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選填),本表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共用表,享受增值稅減免稅優惠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需填寫本表。發生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費用、技術維護費以及購置稅控收款機費用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也需填報本表。僅享受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免徵增值稅政策或未達起征點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不需填本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六條第(二)項: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徵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④ 如何理解「應稅勞務」與「應稅服務」的范圍

「營改增」之前,對於應征增值稅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稱應稅勞務。「專營改增」後,對屬於應征增值稅的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稱應稅服務。其實都是增值稅應稅項目,只是在不同法規中採用了不同稱呼,沒有本質區別
《增值稅暫行條例》中的增值稅應稅勞務的范圍和概念: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加工,是指受託加工貨物,即委託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託方按照委託方的要求,製造貨物並收取加工費的業務。

⑤ 勞務派遣與勞務分包稅務上的區分是什麼

按照稅法規定企業承建的工程應依法就勞務地繳納營業稅及影子稅,如果企業承包了工程後,由於某種原因,需將工程的全部或部分轉包給其它企業或個人,該企業應按其承建的全部工程的價款繳納稅款,就其轉包部分的稅款,從其轉包的工程款中扣留,同時稅務機關應按其扣繳稅款的2%付給手續費.

⑥ 怎麼理解加工和勞務型企業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如何正確理解增值稅混合銷售和兼營非應稅勞務 1.不論是混合銷售還是兼營非應稅勞務,這里都有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發生或存在。所謂「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增值稅納稅人在從事商品(暫不考慮修理修配勞務,下同)生產或經營的同時也從事了交通運輸、建築、金融保險、郵電通信、文化體育、娛樂、飲食服務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實施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單獨經營應該徵收營業稅的勞務。增值稅納稅人如果不從事應徵收營業稅的勞務,就談不上有混合銷售和兼營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情形。 2.「混合銷售」是指增值稅納稅人在發生一項商品銷售業務的同時,也隨之發生了上述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兩種行為起碼在發生的時間、地點(空間位置)、服務對象等方面相同。如:甲企業銷售鐵粉450噸給丙企業,價款31.5萬元;同時用自備汽車負責運送並按規定收取運輸費用(含裝卸搬運費,下同)1萬元。甲企業之所以向丙企業收取這1萬元運輸費用是因為其為丙企業運送了自己向其銷售的450噸鐵粉,因此,銷售450噸鐵粉與由此發生的這筆運輸業務就稱之為增值稅混合銷售行為,收取的這1萬元運輸費用與收取的31.5萬元鐵粉價款就稱之為混合銷售收入。也就是說發生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業務如果與自己銷售商品產品無關,那隻是發生了一種(次)獨立的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能將其與銷售貨物的價款一並歸屬為混合銷售收入。 3.「兼營非應稅勞務」是指增值稅納稅人在生產經營商品產品的同時也從事上述增值稅非應稅勞務,但在具體業務發生時兩者不存在相互依賴關系,即銷售商品不會由此帶來非應稅勞務的發生,從事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時也並不攜帶銷售商品產品。也就是說銷售商品產品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兩者在時間上可能相同,但在空間上是分別進行的,服務對象也不相同。如:A企業銷售產品給D企業,同時A企業也在為F企業提供運輸勞務,兩種行為雖然在同一時間發生,但相互之間沒有因果關系,行為「地點」也不會相同。 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銷售額佔50%及以上,下同),並兼營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發生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如:上述甲企業在銷售450噸鐵粉的同時為購買方提供運輸勞務收取的1萬元運輸費用,如果甲企業屬於專門從事鐵粉生產或經營的企業,或者是以鐵粉生產或經營為主的企業,應該繳納增值稅,反之,則不繳納增值稅。再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電梯保養、維修收入征稅問題》(國稅函〔1998〕390號)的規定,從事電梯生產、銷售的企業銷售電梯(自產或購進的)並負責安裝及保養、維修取得的收入,一並繳納增值稅,但對只從事電梯保養和維修的專業公司對安裝運行後的電梯進行的保養、維修取得的收入,則不徵收增值稅。不過從事加工、修理修配等增值稅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但對取得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收入仍應當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還規定:混合銷售行為依照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應當繳納增值稅的,該混合銷售行為涉及的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所用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准予依照《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但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並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不抵扣進項稅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1)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的行為;(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⑦ 「應稅勞務」與「應稅服務」的區別

一、勞務服來務不同:

應稅勞務自,就是其收入依法應該納稅的勞務,個人或團體向其他個人或機構提供勞務,其收入應該依法納稅,就是提供應稅勞務。

應稅服務,是指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管道運輸服務、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

二、貨物納稅不同:

應稅勞務主要面向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范圍徵收。以交通運輸業為例,本稅目的徵收范圍包括:陸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管道運輸、裝卸搬運。

凡與運營業務有關的各項勞務活動,均屬本稅目的征稅范圍。

三、運輸方式不同:

應稅貨物及勞務,是指生產銷售貨物納稅人既銷售貨物又提供應稅勞務,比如說,銷售設備並提供運輸。

而在家庭內部或其他依法不需要納稅的場合,個人或集體向他人提供的勞務就不是應稅勞務。相對於非應稅勞務而言的。主要存在於兩種稅種:增值稅和營業稅。

⑧ 應稅貨物及勞務與應稅服務的區別

兩者還是有很大區別的,應稅勞務主要指以提供勞動力而產生的需要交納的稅務,專而應稅服務主要指在屬產品生產流通過程中的附加成本所產生的稅務。

拓展資料

應稅勞務,就是其收入依法應該納稅的勞務,個人或團體向其他個人或機構提供勞務,其收入應該依法納稅,就是提供應稅勞務。

而在家庭內部或其他依法不需要納稅的場合,個人或集體向他人提供的勞務就不是應稅勞務。相對於非應稅勞務而言的。

主要存在於兩種稅種:增值稅和營業稅。應稅服務,是指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管道運輸服務、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

⑨ 增值稅應稅勞務和應稅貨物的區別,加工費是屬於應稅勞務嗎

可查詢的增值稅發票(䥩k283)可在系統查詢認證。

手續費及傭金支出。

① 企業發生與生產版經營有關的權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a.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5%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0%計算限額。
b.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② 不得扣除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包括以下幾項。
a.除委託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b.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c.企業不得將手續費及傭金支出計入回扣、業務提成、返利、進場費等費用。
d.企業已計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相關資產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應當通過折舊、攤銷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e.企業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直接沖減服務協議或合同金額,並如實入賬。

⑩ 如何理解「應稅勞務」與「應稅服務」的

一、《增值稅暫行條例》中的增值稅應稅勞務的范圍和概念: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加工,是指受託加工貨物,即委託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託方按照委託方的要求,製造貨物並收取加工費的業務。
條例第一條所稱修理修配,是指受託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
二、「營改增」應稅服務的范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附件1《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第八條規定,應稅服務,是指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管道運輸服務、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
應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本辦法所附的《應稅服務范圍注釋》執行。
三、「營改增」即征即退應稅服務的范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附件3《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二條規定的項目屬於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應稅服務:
(一)注冊在洋山保稅港區內試點納稅人提供的國內貨物運輸服務、倉儲服務和裝卸搬運服務。
(二)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照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的辦法。
上述政策僅適用於從事原營業稅「服務業」稅目(廣告服務除外)范圍內業務取得的收入占其增值稅和營業稅業務合計收入的比例達到50%的單位。
有關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單位的條件、定義、管理要求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中有關規定執行。
(三)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管道運輸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四)經人民銀行、銀監會、商務部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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